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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全球经贸格局面临重大调整,国际服务贸易进入新的发展时期。长期以来,我国始终坚持扩大服务业开放,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从最初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到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再到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服务贸易发展从“重规模”向“提质量”转变,进入创新发展阶段。
发展势头良好
在政策红利与数字经济发展驱动下,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呈现出显著的“量质齐升”特征,在整体发展水平、贸易结构和业态模式等方面均表现出良好发展势头。
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不断扩大。2021年,全年服务进出口总额达52982.7亿元,同比增长16.1%。其中,服务出口25435亿元,增长31.4%,服务进口27547.7亿元,增长4.8%。受益于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竞争力显著提升、运输服务出口快速增长及旅行服务逆差大幅下降等诸多因素,服务贸易逆差下降69.5%至2112.7亿元,同比减少4816.6亿元。
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提速。随着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推进,多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服务贸易体制机制改革有所进展,制度型开放与创新成果初见成效,服务贸易领域的限制措施有序取消或逐步放宽。
服务贸易结构持续优化。数据显示,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额占比分别达到34.7%、44.5%和43.9%,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已成为增强服务出口能力、稳定外贸增长的新引擎。同时,数字内容出口迅速扩大,服务外包已成为生产性服务出口的主要方式。
此外,数字贸易迅速发展,模式业态创新成为亮点。得益于坚实的服务业基础,我国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竞争优势和巨大潜力被不断挖掘,数字贸易新业态和新模式加快发展。《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显示,“十三五”时期我国数字贸易规模快速扩大,数字贸易额由2015年的2000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2947.6亿美元,增长47.4%,占服务贸易的比重从30.6%增长至44.5%。
尚存薄弱环节
尽管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制约其更好发展的现实瓶颈依然存在,服务贸易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发展难题仍需进一步破解。
一是结构性失衡问题依然突出。这主要表现为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内陆及沿边地区,且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贸易结构尚不合理,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比尚未过半,传统服务贸易的主导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开放程度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不健全、服务业复合型专业人才匮乏等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市场结构相对集中,需进一步拓展其他海外市场来分散因市场过度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是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政策实施效果需定期评估与调整。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政策举措逐步完善,但试点地区仍存在定位不清晰、同质竞争明显、重点领域不突出等问题。同时,相关管理体制机制、特别是联动协调机制尚有较大改善空间。当前,国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建立,试点地区也建立服务贸易跨部门的联系协调机制等。但总体上看,由于服务贸易具有领域多、范围广等特征,涉及多部门协调合作、统筹管理的情况较多,工作难度较大,如何形成更加高效有力的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尚处在探索之中。
三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待深化。试点地区在推动服务贸易开放与自由化便利化过程中,面临权限不足等制约,对地方政府的授权不足增加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推进难度。如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针对具体服务贸易部门在试点地区开展压力测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
四是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尚不完善。相关统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服务贸易风险监测与分析体系有待健全,服务贸易重点联系企业相关数据直报工作尚需加强。如何建立健全相关部委与地方政府在服务贸易数据方面的信息共享机制,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
主要发力方向
“十四五”时期,应继续围绕高水平开放、深层次改革及全方位创新,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第一,依托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动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高水平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提升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重点领域的开放水平。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和国际贸易新规则,可在试点地区加大开放压力测试,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推进试点地区及自贸试验区制定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条件成熟后可在全国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继续提高技术、资金、人员的流动便利性,在条件相对较好的试点地区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与风险管控试点,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能力。
第二,深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需完善服务贸易联动协调机制,加强试点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探寻解决难点问题的方法。同时,完善考核机制,在国家层面建立并完善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试点地区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加强对试点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来看,需继续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下功夫,探索在特定试点区域范围内针对特定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各主管部门与试点地区的数据共享机制和对重点企业的统计监测机制,加快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等。
第三,着力推进服务贸易均衡发展。完善区域发展布局,突出区域发展重点,根据各试点地区的产业基础、特点和资源禀赋,推行有针对性的试点政策集成,明确各试点地区的定位,实现试点地区服务贸易的错位发展与探索。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试点的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引导东部发达地区试点与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试点开展交流合作,构建东中西部试点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体系。以数字经济和数字技术推动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兴服务贸易,培育特色服务贸易竞争新优势,扩大优势服务进口。在稳固传统国际市场的同时,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规模及服务业双向投资力度。
第四,以数字经济与数字技术推动服务贸易模式创新。加快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数字贸易,利用数字技术改造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促进信息通信、金融保险、知识产权、医疗教育等新兴服务贸易发展,引导服务外包向数字化高端化延伸。积极参与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强化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引导力和话语权,制定合理措施破除数字贸易壁垒,并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争端解决机制等。